此前,国务院于2013年颁布了行业框架性规范法规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,但针对个人征信平台业务的实施细则一直未出台。根据北京商报记者拿到的《草稿》内容,《草案》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、对外提供、征信产品、异议和投诉以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范。
信息采集作为征信业务的重头戏,《草案》在个人信息的采集方面更加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。《草案》提到,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,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息的目的、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,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。
另外,对于财产性个人信息的采集进行了限制, 《草案》提出,征信机构采集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财产性信息,应当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做出标识,与其他个人信息相区分。